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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川黔滇藏青六省市区检察机关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联席会议在大理召开
时间:2019-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4月25日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主办,大理州检察院承办的渝川黔滇藏青六省市区检察机关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联席会议在云南省大理市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和六省市区检察长参会并作重要讲话,云南省人民政府和良辉副省长、中共大理州委袁丽娟副书记参会并致辞,云南省河长办、国家林草局云南专员办相关领导和中共大理州委常委、州委统战部长、州委政法委书记许云川,以及云南省相关十个分州市院领导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会。

 

     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作了重要讲话,六省市区检察院检察长作工作经验交流,并会签了《关于建立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意见》要求,六省市区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内涵和中央、高检院部署要求,聚焦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要求最迫切的突出环境问题,在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办理中涉及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异地管辖、协助调查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同防同治监督合力,打造长江上游保护共同体。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主动监督,智慧履责,铁面司法,推动构建精准化打击、多元化监督、专业化办案、社会化治理、法治化服务相结合的全方位工作格局。

   

    《意见》强调,六省市区检察机关要全面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流域内主要江河湖泊、饮用水源污染、破坏资源、危害生态的各类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非法排污、倾倒危险废物等严重污染河流湖泊和地下水资源的犯罪活动;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确保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实效;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手段,加大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环境民事侵权案件、相关职能部门滥用审批职权或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环境类行政诉讼等案件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生态保护中的特殊职能作用。加强信息通报和案件线索摸排,强化调查协作和能力培养,共享鉴定监测资源,注重精准监督,提高检察建议的针对性。主动加强与河(湖)长制办公室、水利、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善于借助外力和专业力量,破解办案中遇到的问题,用足用好诉前程序,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意见》明确,六省市区检察机关要建立线索移送和通报反馈机制,对于多省均有管辖权的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和解决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原则,由相关省市区检察院通过协商解决管辖问题。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建立调查取证协作和跨区域生态环境案件联动办理机制,由六省市区相关省级院牵头,在流域内河湖环境污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大气污染治理、林区与湿地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适时开展联合专项行动,集中查办一批有影响的案件,扩大震慑和预防教育效果;探索建立毗邻省、市、县三级院跨区域生态司法修复联动办案机制,形成区域内生态修复齐抓共管、同防同治新模式。

   

    《意见》指出,六省市区检察机关要建立多层级联络机制。六省市区省级院每年轮流召开一次检察长协调会或生态环境检察论坛。相邻的市、县级检察院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召开检察长协调座谈会形式,就协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建立方便快捷的双边、多边协作机制;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各省级检察院要建立本省长江流域重点污染企业名录、本省鉴定机构和鉴定专业人员名录、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资源案件专家人才库及相关环境资源专家名录,平台建成前应通过省级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部门网站开放共享;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合调研巡察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沟通交流机制;采取互派相关领域的业务专家或业务骨干交流授课,推进区域内师资资源、精品课程等学习资源交流共享,通过联合调研、工作座谈、学术研讨、实战练兵、考察交流等方式,相互学习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会议期间,参会代表赴大理市环洱海流域湖滨缓冲带生态修复与湿地建设项目公益示范林区开展植树活动,大理州委副书记、州长杨健参加;参会代表到双廊镇污水处理厂调研环湖截污工程情况,赴古生村调研洱海沿线农村环湖整治情况,并巡湖调研了洱海水质、洱海周边生态保护、环湖截污工程建设和污水处理等情况。

 

    近年来,云南省检察机关高度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地处苍山洱海之间的大理州生态保护任务更为繁重,全州检察机关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一定要把洱海保护好”的殷殷嘱托,全力投入以洱海保护治理为核心的全州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依法办理了一批中央、省州党委高度关注的生态环境案件,并在全国率先探索办理了洱海流域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促成了洱海流域周边被损害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为洱海水质长期保持在Ⅲ类及以上贡献了检察力量。在服务中央“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和开展澜沧江、金沙江及洱海流域环境资源专项监督中,率先办理了流域内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古墓葬)保护领域案例,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大理经验。大理州检察机关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继续履行检察职能,加强合作,打造长江上游保护共同体,全面治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形成同防同治合力,达到‘一江清水出上游’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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