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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茶某甲、茶某乙、刘某某申请支持起诉案
时间:2019-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茶某甲、茶某乙、刘某某申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巍山县巍宝山乡茶某甲、茶某乙、刘某某等人受巍山县青华乡阿某某雇佣于201412月到其承包的位于巍山县五印乡某养殖场建设项目施工。双方口头约定由茶某甲、茶某乙、刘某某等人负责挡墙施工,以实际施工的方量支付工钱,工程于20154月完工。后双方对挡墙工程进行测量,并做了工程结算,确认了工程量和工程款。截至目前,阿某某已向茶某甲、茶某乙、刘某某等人支付工程款 20000 多元,尚有近80000元工程款未付清。茶某甲、茶某乙、刘某某等人多次向阿某某索要拖欠款项,但均索要未果。茶某甲、茶某乙、刘某某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决定向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之诉,但茶某甲、茶某乙、刘某某等人家庭困难、经济拮据,无力主张相关的民事权利,于2019528日向巍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巍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于201966日组织申请人茶某甲、茶某乙和刘某某及被申请人阿某某进行听证,为双方和解提供一个平台。在巍山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根据意思自治、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和解协议,由阿某某支付拖欠茶某甲、茶某乙、刘某某等人的农民工工资余款66000元,分别于20191231日和2020630日前支付33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在听证过程中,办案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为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积极促成了和解。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案件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是巍山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及时为各方当事人排除和解障碍,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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