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改革专栏
部门联动,共筑大美大理 ——检察公益诉讼同行
时间:2019-09-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大理州政法委牵头拟订并出台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方案》)、《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工作的方案》(以下简称《“会商督办”方案》)。

     《“两法衔接”方案》为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顺利衔接,主要从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要求、时间安排四个方面作出规定,推动大理检察公益诉讼为绿色生态资源健康发展提供依法治理保障机制,着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为生态大理、绿色大理作出积极贡献。

针对线索发现难: 

   “两法衔接”信息共享。

    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应建立公益诉讼的双向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已办案件和数据信息及时反馈等功能,实现行政执法、司法信息互通。

针对部门协作不足:

   形成治理生态环境长效联动机制。 

   州检察院应当会同州法院、州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探索建立治理生态环境长效联动机制。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作配合。对于重大敏感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应及时向被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的上级机关报告情况。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结合大理州委办公室、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违法行为及时开展赔偿磋商和提起诉讼工作。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就法律法规、执法经验、工作动态与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密切交流,加强双向咨询。 

针对鉴定评估难:

   建立“两法衔接”专家咨询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为公安机关办案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如协助做好涉案污染物的检测鉴定工作等。审判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及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现难以鉴定的情况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供意见及专业知识意见等。 

针对执行监督难:

   检察机关定期督促履职尽责。 

   检察机关定期对生态环境“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运行情况、案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生态环保领域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办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以及涉嫌违纪的问题,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会商督办”方案》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大理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10?24”重要批示精神,以及落实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大理州委、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加强全州生态环境建设,为大理州实现绿色发展共享发展跨越发展提供生态法制保障,并结合州委政法委工作实际而制定。

     为保障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工作持续有效开展,由大理州政法委牵头成立了生态环境重大案件会商督办领导小组。州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任领导组副组长,州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成员。 

《“会商督办”方案》明确了:

州政法委对重大涉环境保护案件适时进行督办。

 

州生态环境局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州公安局、州法院、州检院的主要职责。

 

其中

州检察院的职责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做好重大涉环境保护案件侦查的提前介入,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2.扎实推进“两法衔接”,积极开展环保公益诉讼,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案件,如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由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3.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4.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涉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检察长信箱
律师联络平台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举报平台
案件信息公开
12309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听证网
检察新媒体
大理州检察院微信
大理州检察院微信
大理州检察院微博
大理州检察院微博
大理州检察院今日头条
大理州检察院今日头条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