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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8-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州十三届人大二次

  会议文件(十六)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4年2月20日在大理白族自治州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普赵辉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州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3年全州检察工作情况

  2013年,全州检察机关在州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州委重大部署和州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

  一、立足检察职能,着力推进美丽幸福新大理建设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促进大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围绕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批准逮捕非法经营、合同诈骗、串通投标、妨害信用卡管理、假冒注册商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76人,提起公诉81人,促进现代市场体系不断完善。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3844次,11个单位或个人因有行贿犯罪记录被取消投标资格。强化各类企业合法权益同等保护的理念,加强平等主体的法律保护,以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方式引导企业依法维权、依法经营。

  积极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设立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检察处专门开展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提前介入参与公安机关开展环境污染重要线索的排查和初查,参与洱海流域污水排放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行政执法环节的监督,就环境污染案件向环保部门发出督促起诉决定和支持起诉意见书1件。依法审查起诉盗伐、滥伐林木,污染环境,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156人。查办涉及土地、森林、矿产等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18件18人。

  努力促进安全文明生产。加强与行政机关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的支持与配合,参与40起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犯罪4件4人,依法审查起诉破坏电力设备、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犯罪嫌疑人67人。结合办案开展警示教育,强化安全生产领域职务犯罪专项预防。

  (二)维护和谐稳定,推进平安大理建设。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587人,起诉2703人。其中批准逮捕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72人,起诉71人;批准逮捕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恶势力犯罪嫌疑人75人,起诉138人;批准逮捕危险驾驶、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嫌疑人66人,起诉464人;批准逮捕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嫌疑人620人,起诉707人;积极投入打击危害民生犯罪、禁毒、“扫黄打非”、禁赌等专项整治行动,批准逮捕毒品和涉赌涉枪涉黄等犯罪嫌疑人290人,起诉355人,维护了社会稳定,增强了群众安全感。

  全面开展综治维稳工作。正确适用宽缓刑事政策,最大限度教育挽救初犯、偶犯、老年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特殊群体,对无逮捕必要或犯罪情节轻微的,不批准逮捕102人、不起诉61人,积极修复社会关系,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加强监外执行罪犯检察监督,纠正脱管、漏管罪犯77人。圆满办结16件交办信访案件、6件检察长督办案件,连续6年全州无涉检进京上访。

  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两级检察院均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构,认真落实涉案未成年人分案起诉、犯罪记录封存、亲情会见、品格证据调查、回访帮教等保护性措施,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24件510人,决定不批准逮捕40人,不起诉6人,附条件不起诉17人,形成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228份,与教育部门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联动等长效工作机制。

  (三)坚持惩防并举,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办案力度持续加大。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老虎”、“苍蝇”一起打。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2件115人,上升7.37%和9.52%,其中大案要案92人,大要案率为90%、上升26.03%,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8人,挽回经济损失1680余万元,上升101.79%。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0件30人,上升15.38%,其中要案2件,重特大案件29件,重特大率为96.7%、上升31.8%,挽回经济损失557万元,上升10倍。

  办案重点更加突出。重点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群众反映强烈的惠农支农、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4件51人。查办涉及“农机”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等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6件6人,追回财政专项资金388万余元,州检察院反渎局被高检院表彰为专项工作先进集体。

  预防工作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五进”工作积极推进,主动跟进海东开发、工业园区建设等重大项目,突出保障政府投资安全;深入华能、烟草、供电、公投等部门、行业开展预防警示宣传教育500多场次,受教育2万多人;开展预防调查95件、案件分析71件,发出检察建议68份,促进相关单位建章立制50余项。我州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被评为云南省优秀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州检察院创作的《拒腐防变——权力必须受到严格的制约和监督》被评为全国优秀廉政公益海报。

  (四)全面强化监督,推进司法公正建设。

  不断强化诉讼监督。在刑事侦查和刑事审判监督中,监督立案113件、撤案49件,纠正漏捕漏诉161人、漏罪203件;提出刑事抗诉19件、再审检察建议1件,法院采纳抗诉意见17件,其中改判9件,采纳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中,提请省检察院抗诉4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6件,依法办理支持起诉、督促履行职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案件708件,息诉服判259件。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依法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02件次,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情形101件次,纠正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治、变更执行中的违法情形112件次,立案侦查发生在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

  依法规范诉讼监督。积极推动庭前会议、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附条件不起诉等办案制度的落实,坚持法律文书说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等制度,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适时介入疑难重大案件办理。

  二、坚持素质强检,着力推进过硬检察队伍建设

  始终注重强化自身监督,坚持改作风、强素质、打基础,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打造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公正廉洁的过硬检察队伍。

  (一)加强自身建设,切实筑牢发展根基。

  队伍建设持续加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强化干警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狠抓纪律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两级检察院相继出台改进作风、厉行节约的制度措施50余项,三公经费支出下降近10%。大力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组织参加各类业务和素能培训600余人次。参加全省首届公诉人和律师论辩大赛荣获团体第二名,两人获优秀辩手奖;参加全省侦查监督业务竞赛囊括5个奖项中的4个;积极开展法律政策研究,多项成果获国家级、省级表彰奖励,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基层基础建设扎实推进。坚持领导干部带头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基层示范院建设。在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下,争取到州检察院和8个基层检察院“两房”建设列入“十二五”规划。目前,两家已建成投入使用,5家工作已近尾声。完成了检察专网提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为检察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科技支持。

  (二)强化自身监督,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

  切实加强内部监督。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集中管理案件,构建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办案期限预警635次,羁押期限预警203次,发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提示》299份,对1169件案件开展评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执法业绩档案建设,健全完善检务督察、责任查究等制度;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看审分离、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等制度;严格规范传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使用,执法办案工作更加规范。

  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16次,开通代表委员联络电话和专用邮箱,邀请代表委员观摩庭审、视察或参与专项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170余次。认真办理提案和建议,办结率、代表委员满意率均为100%。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案件8件8人,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工作座谈、案件听证、业务介绍、工作情况通报等24次,检务公开力度不断加大。

  (三)践行为民宗旨,切实提高群众工作能力。

  多途径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和下访、巡访等制度,完善举报电话、网上信访、来信、来访“四位一体”机制,进一步规范信访接待工作,受理并妥善处理来信来访721件次。检力下沉,延伸法律服务触角,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深入企业、乡村、社区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建立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员制度和检调对接工作站,全面开通官方微博,就近服务群众。

  多举措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始终把解决群众诉求作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和深化四群三深入工作的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试点工作,健全完善涉检信访案件审查受理、依法办理、终结退出、源头治理等工作机制,综合运用首办责任制、集中复查、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方式,办理涉检信访案件75件,积极回应群众诉求,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全州检察干警团结拼搏、开拓进取、奋发努力,检察工作与队伍建设都取得了新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党委正确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州检察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分析研究不够,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机制创新不够,推动工作发展的思路和举措还有待进一步拓展;三是基层检察院发展不平衡,对下指导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四是两级检察院高层次人才和办案能手相对缺乏,队伍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2014年主要工作任务

  2014年,全州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部署,以平安大理建设、法治大理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更好地服务我州经济社会发展。

  一、着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积极推进平安大理建设。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任务,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全面落实《深化平安大理建设主要任务分工方案》,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提高群众安全感;积极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试点工作,依法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探索运用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式和途径,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二、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强化诉讼监督。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能。运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量刑建议、抗诉和渎职行为调查等手段,加大对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坚决惩治司法腐败,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助,使违法犯罪活动受到制裁和惩罚,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三、着力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既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又严肃查办发生在征地拆迁、文化教育等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紧密结合执法办案,进一步创新预防工作思路,探索建立职务犯罪预测预警机制,促进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等制度,努力提升预防工作实效。

  四、着力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全面深化检务公开。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探索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新途径;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工作;主动适应新媒体时代要求,树立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理念,切实加强检务公开;探索完善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法律文书公开等制度,促进检察权在阳光下规范运行。

  五、着力服务美丽幸福新大理建设,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白州发展大局为切入点,主动跟进,保障州内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保障政府投资安全;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力度,促进洱海流域生态治理,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通过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强化安全生产领域职务犯罪专项预防,促进安全文明生产;正确区分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犯罪的界限,努力营造保护创新、宽容失误的改革氛围。

  六、着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打造过硬检察队伍。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执法公信力建设,认真落实《加强和改进全省检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抓紧落实“铸才、聚才、育才、扶才、优才、引才”六项重点工程,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业务过硬的检察队伍。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狠抓班子带队伍,下沉检力转作风,严明纪律树形象,以铁的纪律打造一支纪律过硬、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州检察机关将在州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州委七届六次全委会精神及本次会议决议,以更加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努力开创全州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建设美丽幸福新大理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犯罪记录封存(见报告第3页):指司法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轻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制度。

  2.预防职务犯罪“五进”(见报告第4页):指高检院组织开展的以“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为主题的“五进”教育宣传活动,即:“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

  3.羁押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5页):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自行启动或依申请启动,根据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羁押期间的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证据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等因素,综合衡量是否有必要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审查活动。

  4.附条件不起诉(见报告第5页):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已经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增设一段考察期,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接受考察、帮教,考察期满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5.“两房”建设(见报告第6页):指检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办案用房是指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专门用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公诉和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控告申诉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专业技术用房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6.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见报告第6页):指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强制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7.职务犯罪预测预警机制(见报告第9页):指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和分析,深入研究职务犯罪的行业分布、发案特点、作案手段,对某一领域的职务犯罪发案趋势进行推断、评估,预先报警,从而采取措施及时制止,达到预防犯罪目的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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