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由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四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药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州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主办检察官崔庆林出席法庭审理。

在四起案件中,郑某、胡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四名被告为牟取非法利益,或向他人购买“特效追风药酒”后在其经营的保健馆内以推拿等方式进行销售,或向他人购买无生产批准文号、无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无生产地址的“牙痛靈”后在其经营的大药房销售。
经认定,“特效追风药酒”系假药,“牙痛靈”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药品,均存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和隐患。四名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

庭审中,出庭检察人员依法宣读了公益诉讼起诉书,出示和说明了调查收集的证据。四名被告均同意法庭主持调解,并自愿按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分别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5000元、27018元、12303元、10500元。
在达成调解协议基础上,崔庆林对四名被告进行了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指出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公共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希望被告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以本案为鉴,汲取教训,合法生产,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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