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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时间:2023-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通过办理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主要有以下职责: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1.强化政治担当,在站稳立场上用实劲。一是完成首要政治任务。全力保障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扎实推进“四个专项行动”,全力以赴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顺利完成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各项工作。二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牢记检察机关政治属性,努力促进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三是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用好宣传阵地,在“两微一端”、门户网站发布宣传信息519条,检察好声音持续传播,新媒体宣传亮点凸显。强化舆情管控,严格执行“三同步”工作机制,全面肃清余毒流毒,加强涉检舆情防范、应对、处置,坚决打好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控攻坚战。四是融入反腐败工作大局。加强监检衔接配合,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凝聚反腐败监督合力。受理监委移送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5件7人,经监委书面邀请全部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经审查全部提起公诉,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

2.紧扣中心工作,在服务大局上创实绩。一是聚焦平安洱源建设。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受理审查逮捕案件45件7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4人,不批准逮捕43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34件187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39人,不起诉21人。二是聚焦生态洱源建设。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起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人、盗伐林木罪4人。突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立办花甸坝无序放牧、海尾河污水排放、罗时江垃圾污染等公益诉讼案件20件。三是聚焦市域社会治理。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全年度不捕率44.15%、不诉率11.23%、认罪认罚适用率96.53%,实现稳步上升,且认罪认罚案件全部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采纳率实现两个“百分百”。充分释放检察建议的社会治理效能,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禁渔区非法捕捞、校园暴力犯罪频发等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7件,推动解决一批社会关切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四是聚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办理4件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督促相关部门改变不当行政处罚决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组建员额检察官“法治服务团”,深入20多家企业进行“一对一”结对服务,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3.深耕主责主业,在法律监督上求实效。一是刑事检察监督质效提升。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加强侦查活动监督,提前介入引导侦查16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5件,纠正漏诉3人。加强立案监督,监督立案3件,监督撤案7件。加强审判活动监督,纠正审判活动违法2件,提出抗诉1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建议提请收监执行审查1件,对相关部门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19份。二是民事检察监督力度增强。把握民法典精神内涵,多元化监督均衡推进,办理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108件。三是行政检察监督打开新局。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既监督公正司法,又促进依法行政,办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33件。其中,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6件,发出检察建议16,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办理审判活动监督案件2件,办理执行活动监督案件2件,发出检察建议4,促进行政审判执行活动规范化。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13件,全部成功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四是公益诉讼检察向好发展。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办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61件。注重诉前实效,56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均在诉前终结审查,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100%,公益损害问题全部在诉前妥善解决。加强上下联动,发现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及时上报,在州检察院指导下协助参与后续办案,促成大理地区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解成功。

4.坚持人民至上,在检察为民上出实招。一是保护未成年人更加全面有为。规范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依法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7件21人,开展社会调查及帮教106人次。推动建立县级层面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切实履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全力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二是服务群众诉求更加扎实有效。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1件,均在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结果答复,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加强检察听证,完成听证员库建设,首批聘请听证员12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听证27件,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向9名被害人或家属发放救助金5.3万元,帮助困难群众救急解困。三是办好群众身边“小案”更加用心用情。打破“就案办案”思维,在办案过程中加强释法说理,积极调解矛盾,促成3件故意伤害案件达成刑事和解,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立办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5件,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立办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1件,切实保障公民信息安全。立办军人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件。拧紧寄递安全阀,到县城中通、申通、顺丰、韵达等快递网点宣讲“七号检察建议”,发放宣传画册,督促“三项制度”落实,守护群众“包裹里的安全”。织密安全生产防护网,召开联席会议,深入企业走访,集中宣讲“八号检察建议”,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5.围绕强基固本,在自身建设上下实功。一是持续提升队伍素能。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将有效经验做法常态化。二是持续加强纪律作风。全覆盖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引导全体干警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把意见提在当面、把问题摆上桌面。常态化开展检务督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有效防止小问题变大问题。三是持续巩固基层基础。加强科技赋能,积极推进以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及技术办案区为核心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夯实硬件基础。四是持续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本单位共设置5个内设机构,包括: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政治部和办公室,所属单位0个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洱源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7人。其中:行政编制27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13人(离休0人,退休13人)。

实有车辆编制3辆,在编实有车辆3辆。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收入合计10231013.73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858018.08元,占总收入的96.35%;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372995.65元,占总收入的3.65%。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743845.79增长7.84%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整导致基本支出增加,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经费增加导致项目支出增加,导致总收入增加。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787992.19增长8.69%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整导致基本收入增加,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经费增加导致项目收入增加,上述经费均为财政拨款收入,导致财政拨款收入增加;其他收入减少44146.40,下降10.58%主要原因是地方财政除保障部分合同制人员经费外,其他的办案经费及补助等减少,导致其他收入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支出合计10301523.54元。其中:基本支出7806593.54元,占总支出的75.78%;项目支出2494930.00元,占总支出的24.22%;上缴上级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719064.82元,增长7.50%,主要原因分析为人员工资调整导致基本支出增加,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经费增加导致项目支出增加,整体引起本年度支出增加。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22034.82增长1.59%;项目支出增加597030.00增长31.46%;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均为0.00元,与上年保持不变。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7806593.54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6628818.54元,占基本支出的84.91%;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177775.00元,占基本支出的15.09%。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494930.00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检察监督支出1745830.00元,具体用于本单位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相关的司法业务经费、办案及装备等支出;其他检察支出749100.00元,具体用于检察机关服装经费、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打击涉烟违法犯罪经费、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及其他补助办案的相关专项经费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858018.08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5.69%。与上年相比增加787992.19元,增长8.69%,主要原因分析为人员工资调整导致基本支出增加,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经费增加导致项目支出增加,整体引起本年度支出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8449353.84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71%。主要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办公办案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检察监督项目支出等;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36260.3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44%。主要用于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纳相关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409413.9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5%。主要用于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相关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46299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70%。主要用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关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60000.00元,支出决算为12505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8.1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12000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95.9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505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4.04%,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5050.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明细情况如下: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60000.00元,支出决算为12505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8.1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与年初预算一致;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为0.00元,与年初预算一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2000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505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63%。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本单位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过紧日子”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坚决执行无预算不支出原则,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规模和人数,导致本年度“三公”经费小于预算数。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38830.00元,增长45.0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元,与上年一致;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元,与上年一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36600.00元,增长43.88%,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有2辆车辆年限较长,维修次数多,以及油价上涨等原因导致本年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加;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2230.00元,增长79.08%,增加的主要原因为疫情防控逐渐放开,且上年度公务接待支出基数较小,导致公务接待较上年度大幅增加。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主要原因是公车运行维护费及公务接待费增加,导致“三公”经费整体增加,但在日常支出中,本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控“三公”经费支出,未超过预算资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主要用于保障检察业务工作,如出庭、提审等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1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26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机关调研工作、汇报案件及工作交流等相关工作,产生的11批次及126人次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67800.00元,减少37400.00元,下降4.64%,主要原因分析为办公办案防疫物资需求减少等因素导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略有下降,但基本与上年度持平。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本单位维护日常办公办案运行所需的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劳务费、培训费、差旅费、委托业务费、维修(护)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洱源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9645891.41元,其中,流动资产55164.08元,固定资产18909927.33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680800元,其他资产0.0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92071.39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83085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0.0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51项,账面原值308164.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度,本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5463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10630.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4400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由一级预算单位公开,我单位无此内容,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详见附表(公开12表-公开21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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