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单位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通过办理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主要有以下职责: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1.坚持服务大局,在促进发展中担起检察使命。一是坚决维护安全稳定,积极参与平安剑川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等犯罪。扛牢强边固防政治责任,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以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为总牵引,建立健全涉黑涉恶犯罪打击工作机制。有力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二是着力优化营商环境。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依法保障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全力守护绿水青山,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大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力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奋力书写美丽剑川新画卷;四是合力推进反腐败斗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强化与监察机关的衔接配合和监督制约。
2.坚持司法为民,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一是用心用情办好检察为民实事,扎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加大国家司法救助力度,创新一体化办案模式;二是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积极履行剑川县预防未成年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打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各环节,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预防成年人犯罪工作,达到“双下降一底线”的目标。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多措并举将“一号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三是强化基层诉源治理创新工作。立足检察职能,深度融入市域社会治理,全面推进“两进三下”和“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活动。
3.深耕主责主业,在监督办案中践行公平正义。一是刑事检察监督更加优化。全面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证据指控体系,坚持“更好、更优、更强、更高效”的标准抓实证据收集审查,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二是民事检察监督更加有效。以精准化监督理念为指引,更加注重监督质与量的统一;三是行政检察监督更为有力。不断强化履职,实现有力监督;四是公益诉讼检察更加精准规范。牢牢抓住“公益”核心,紧紧围绕“4+10+N”领域全面履职,强化对“三古一传”等公益保护,与大理市、鹤庆县、洱源县院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洱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凝聚检察监督合力,筑牢洱海流域生态屏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4.坚持守正创新,在自身建设中夯实发展根基。一是坚决筑牢政治忠诚。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既从政治上着眼,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又从法治上着力,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把讲政治与讲法治结合起来,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把讲政治落实到监督办案、司法为民全过程,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从行动上践行对党忠诚;二是持续抓实素能建设。深入落实新时代检察人才培养规划,抓实业务培训,大力培树“三个一”工程,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我院获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另有4个集体和个人获得州级以上表彰;三是深化全面从严管党治检。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检察工作一体推进,扎实开展剑川县全面从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整治“四风”,做到警钟长鸣。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以主题教育推动检察工作,用检察工作实绩检验主题教育成效;四是勇于自我监督强担当。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专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并认真落实审议意见。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46件次。依托门户网站、“两微一端”、12309中检网等宣传阵地,积极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务”新模式,发布各检察信息微信微博588条,组织案件质量评查15件,与上级检察机关同步开展“向有风的地方、益路同行”、“检爱同行、共护花开”检察开放日活动,确保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单位共设置6个内设部门,分别是: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办公室,政治部,派驻甸南检察室。
我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作为二级预算单位纳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三)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5人。其中:行政编制25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11人(离休0人,退休11人)。
年末其他人员8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3人。
车辆编制3辆,在编实有车辆3辆。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本单位2023年度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本单位2023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收入合计866.8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25.13万元,占总收入的95.19%;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41.67万元,占总收入的4.81%。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36.51万元,增长4.40%。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33.28万元,增长4.20%;上级补助收入减少0.0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变动;事业收入减少0.0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变动;经营收入减少0.0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变动;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减少0.0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变动;其他收入增加3.23万元,增长8.40%。主要原因一是工资调整、职工五险一金缴纳增加,2022年8月新招录3人,人员经费较上年增加,财政拨款收入增加;二是除非同级财政保障临聘人员经费外,其他的办案经费及补助等增加,其他收入增加,综上两个原因导致本年度收入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支出合计883.0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09.29万元,占总支出的80.33%;项目支出173.73万元,占总支出的19.67%;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60.55万元,增长7.36%。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15.80万元,增长19.51%;项目支出减少55.25万元,下降24.13%;上缴上级支出减少0.0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变动;经营支出减少0.0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变动;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减少0.00万元,与上年相比无变动。主要原因是为填报口径变化,2023年聘用制书记员经费由项目支出变更为基本支出,以及工资调整、职工五险一金缴纳增加等,导致基本支出整体增加;项目支出与上年对比下降,主要原因是2023年聘用制书记员补助经费不纳入项目支出,服装经费减少,同时项目经费中增加了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导致项目经费支出整体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剑川县人民检察院单位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709.29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591.2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3.35%;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18.0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6.65%。人均情况为29.55万元/人。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剑川县人民检察院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73.73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万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行政运行支出5.82万元,具体为2019年度及以前日常公用经费支出5.82万元,用于我院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驻村工作队员工作经费;其他检察支出8.01万元,具体用于打击涉烟违法犯罪经费、司法救助专项经费及其他补助办案的相关专项经费支出;检察监督支出159.90万元,具体用于我院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相关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25.1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3.44%。与上年相比增加33.28万元,增长4.20%,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整、职工五险一金缴纳增加,2022年8月新招录3人,人员经费较上年增加,导致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696.6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4.43%。主要用于本单位开展检察业务办公办案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检察监督项目支出等;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8.5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09%。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纳相关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32.0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88%。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相关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37.9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60%。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关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12万元,决算为11.1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1.7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9.68万元,决算为9.68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87.05%,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44万元,决算为1.44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12.95%,完成年初预算的59.02%,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1.44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12万元,支出决算为11.1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1.7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9.68万元,决算为9.6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44万元,决算为1.4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9.02%。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本单位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过紧日子”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坚决执行无预算不支出原则,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规模和人数,导致本年度“三公”经费小于预算数。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4.76万元,增长74.8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00万元,与上年一致;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减少0.00万元,与上年一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4.77万元,增长97.1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01万元,下降0.69%。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行维护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增加,其原因是公务车辆使用年限增加,需要维修保养次数及金额增加,且油价变动影响导致支出增加,故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主要用于1辆机要通信车及2辆执法执勤用车保障检察业务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9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91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机关调研工作,办理及汇报案件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4.77万元,比上年增加16.45万元,增长28.20%,主要原因是本年维护日常办公办案运行事项较上年增加,故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增加。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本单位维护日常办公办案运行所需的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劳务费、培训费、差旅费、委托业务费、维修(护)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末,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727.5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6.26万元,固定资产1590.38万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100.90万元(净值),其他资产0.00万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81.4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44.97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2.3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2.9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9.36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或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和单位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